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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服务对象权益保障制度
2021-01-01 10:25:00 浏览次数:476

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服务对象权益保障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项目同工对服务对象的人身权益保障义务,更好地维护服务对象和项目的合法权益,根据机构指定的服务对象权益保障相关文件,结合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服务对象,是指参与项目开展的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活动等服务的个人和群体。

3、本办法所称人身权益,是指法律定义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有关服务对象隐私的专业原则可参照《绿叶机构社会工作职业道德与专业准则》。

4、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全体同工,除法规及机构其它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服务对象人格权保障办法

1、医保局岗位社工向服务对象提供安全的服务方案及活动场地,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

2、服务对象对医保局岗位社工服务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双方应以平等,友好的原则积极沟通协商,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对方的合法人身权利,如有侵犯行为,项目有权向公安机关求助以保障双方合法权利。

3、医保局岗位社工严守社工的保密原则,与服务对象订立保密协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1)社工接案前,应向服务对象告知社工保密原则。

2)记载案主资料的纸质版资料,应以不透明的封套保护存档,存放在带锁的文件夹或者柜子。

3)记载案主资料的电子版资料,应加密保存,其中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存放在带锁的文件夹或者柜子;计算机应设置开机密码,由各项目行政部管理。

4) 社工使用涉及服务对象肖像权的照片,需获得该服务对象同意,并对相片中的服务对象面部作马赛克处理。

5)社工转介个案前,与服务对象协商好转介资料的内容;转介个案后该服务对象资料保密存档2年,如无后续跟进服务,医保局岗位社工可以清除该个案记录及相关资料。

4、医保局岗位社工处理服务对象的紧急情况,经风险评估,有权将服务对象的健康情况,联系人信息资料告知公安机关,医疗部门等相关救助及支援单位。

5、医保局岗位社工开展大型社区活动,对志愿者支援队伍作安全知识的前期培训;活动期间,医保局岗位社工工作人员及时对参与活动的社区成员及志愿者队伍做出安全指引,避免群体性安全事故;医保局岗位社工为支援活动的志愿者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三、服务对象身份权的保障办法

1、医保局岗位社工项目向服务对象提供合适的服务方案及活动场地,保障服务对象的身份权安全。

2、服务对象参与医保局岗位社工活动时产生的手工制作或其他作品,其所有权及使用权由服务对象与医保局岗位社工共同平等协商确定。

3、医保局岗位社工处理服务对象的家庭问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社工伦理的规定,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亲属权及监护权。

4、医保局岗位社工发现家庭暴力案例,经多次调解无效或案例情节特别严重的,项目有权向公安机关,卫生部门等相关单位求助以及时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服务对象保密机制

1、凡服务对象同意接受服务,便可免费使用本机构相应社工提供的活动、小组、个案及其他服务,并可随时自愿退出服务。

2、服务对象在申请/接受项目同工服务时,同工会解释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

3、服务对象的所有档案资料我机构会妥善保管,并只容许制定社工/督导索阅及使用。在未经服务对象同意或允许的情况下,同工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务对象个人服务档案资料,更不得透露危害服务对象权益的隐私信息。

4、若机构遇有需要提供或转介服务对象档案资料予其人人士或机构时,必须事前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方可提供。

5、在特别情况下必须透露有关信息时,同工应告知服务对象有限度公开隐私信息的必要性及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6、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保密原则可适当解密:

(1)服务对象的生命处于危险边缘;

(2)服务对象问题涉及刑事案件;

(3)服务对象未满十六周岁又是受害者;

(4)服务对象有犯罪意向,或社工评估会危及自身安全和社会稳定;

(5)服务对象心理失常;

(6)服务对象有自杀倾向。

7、服务档案每季度进行整理/归档,参照《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用专门的档案柜保存,做好服务档案保密工作。

8、记载有项目秘密事项和服务对象隐私的工作资料,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9、员工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回家,不得将秘密文件、档案资料给家属、子女、朋友或陌生人阅读。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内容。

10、对保守机构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机构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辞退。

五、实施及说明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