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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服务监管制度
2021-01-01 10:39:08 浏览次数:469

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服务监管制度

 

第一节

第一条 为促使机构专业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开展,确保专业服务的有序进行,提升服务成效,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订服务监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全体同工,包括岗位、项目、综合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 本制度实施主体:服务部,督导、各领域组长、中心主任、项目主管协助服务部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节  监管措施

第四条  为确保机构同工服务过程符合机构要求,机构通过以下方式加强对专业服务的监管:

一、通过服务管理系统平台,落实专业服务监测。各服务监测主体,在本职职责范围内,运用PDCA循环管理系统,对各服务项目的项目计划、项目执行、项目监控和项目评估和项目产出等五大服务系统板块进行监测管理。

二、专业督导。督导人员按照督导名单定期或不定期对同工开展个别或集体督导,在督导前,同工应就近期个案、小组、活动等专业服务情况向督导说明,并按督导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档案。

三、服务走访。一是机构管理人员对服务项目的实地走访督导;二是机构管理人员对用人单位的走访,做好关系的维护。

四、每月服务数据监测。根据东莞市行业监测的要求,各服务点填写相应表格,负责人收集整理后提交至行政部。机构行政部每月统计汇总《月计划汇总表》、《社工情况统计表》、《社工服务统计表》等材料。

五、同工个人绩效考核。通过考核了解和掌握各中心的服务开展以及同工工作情况,收集负责人、督导、用人单位等相关方对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一线整体服务情况,促进机构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完善,不断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节 

一、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