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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督导制度
2021-01-01 10:42:43 浏览次数:421

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督导制度

 

一、督导人员架构

(一)督导人才队伍组成

机构督导人才队伍应由东莞市见习督导、东莞市督导助理以及机构内部选拔的督导助理共同组成。

(二)各级督导人员权责

    东莞市见习督导与督导助理由市社协选拔产生,由市社协任命,接受市社协与机构的共同管理;内部督导助理通过机构内部选拔产生,由机构任命,接受机构的管理。各级督导人才的具体工作权责须参照《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职责手册(试行)》《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督导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二、督导人员工作职责

(一)对机构

1、为机构提供各领域的专业服务与技术指导。

2、参与机构服务标准制定,对机构服务质量进行审核与评估。

3、规范监督其领域内的专业工作程序。

4、协助制定适合机构实际情况的同工工作制度及同工管理制度。

5、协助机构开发培训、书籍等知识成果。

(二)对用人单位

1、代表督导团队,对同工现有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具体建议,反馈给用人单位。

2、根据实际需求,与用人单位沟通协调。

(三)对同工

1、定期召开每月一次的督导小组会议。

2、根据所督导领域的实际情况,规范该领域内的各类记录表格,审批专业服务方案,监督专业服务进程。

3、指导同工开展专业服务,通过个人督导与集体督导提供实务工作意见。

4、根据机构及同工需求,策划并组织实施同工系统培训方案。

5、对同工进行情绪上的支持和压力缓解等。

6、协助机构服务部对同工进行绩效考核。

7、促进机构与同工之间的沟通桥梁,向机构反映同工建议与实际工作情况。

三、督导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督导人员权利

1、专业审批权利:督导人员有审批对应的同工开展的咨询、个案、小组、活动等专业服务计划的权利。

2、专业督察权利:督导人员有权查阅同工的服务档案与督察服务开展等情况,并有把督察情况上报机构的权利。

3、优先参与权利:督导人员有优先参加各项培训、活动、任务的权利。

4、优先晋升权利:在同等条件下,督导人员有优先参加市督导人才选拔、优秀社工选拔等晋升的权利。

5、工作补贴权利:督导人员有获得市社协或机构给予的督导人员工作补贴的权利。

(二)督导人员义务

1、督导人员有接受行业监督、遵守行业相关职业、专业伦理的义务。

2、督导人员有随时纠察违纪行为的义务。

3、督导人员有按时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会议及例会的义务。

4、督导人员有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的义务。

5、督导人员须开展机构与上级督导人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督导工作流程

(一)督导工作分工

督导工作分工由机构服务部与督导委员会结合机构发展需要进行统筹,在征得督导人员意见后确定。督导人员须对其督导的同工负责。

(二)督导频率及时长

每小组每月不少于一次集体督导,约2小时;每名同工根据其年资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个别督导,约1.5小时。

(三)督导工作安排

督导人员每月须制定《督导时间安排表》,并在督导开始前一周下发《督导时间安排表》;同工须在收到安排表后三天内告知用人单位督导安排情况。

(四)督导相关资料提交

同工需于督导前2天准备好《社工督导内容建议表》及相关服务记录,一式两份发到所属督导人员邮箱及上传至服务管理系统;督导后1-3天内上交督导记录,上传至服务管理系统。

五、督导人员选拔

(一)综合要求

     参加督导人员选拔的社工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政治思想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高度认同社工理念,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心,恪守职业道德,工作勤勉积极。有强烈的事业心、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和较高的组织协调水平。

2、专业要求

1)学历要求。参加督导助理选拔者应具有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司法、医疗、残障等领域工作的法律、医学、康复等专业可视为相关专业)。

2)资质要求。参加督导助理选拔者应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取得中级社工师证及以上资格的可优先考虑。

3)经验要求。参加督导助理选拔者在社会工作岗位服务时长一年以上(最近一年在社会工作岗位上的服务时长年均在240 天以上,因休产假、因公致伤一年之内,或因病半年之内的可根据相应的时间核减),参加督导助理选拔者,上年度考核结论应为合格以上。

3、能力要求

1)个人特质:善于表达、思路清晰有条理;积极乐观、良好的自我认知;为人主动热情、正面看待事物;勇敢有毅力。

2)工作素质: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善于沟通、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具有应急处理能力;有条理善组织、有策划及带领团队的管理能力,善于配合协调、承担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视野;具有社会网络资源利用能力、能敏锐捕捉周围环境变化。

4、职业操守

1)遵守法律法规。

2)对社工理念有强烈的认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爱心。

3)理解和尊重他人,具扶弱帮困的奉献精神。

4)遵守机构专业工作规章制度,无受处分记录。

5、其它

1)获得过个人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可优先考虑。

2)得到用人单位嘉奖或同事好评,或得到专业导师、督导的特别推荐。

(二)选拔流程

机构督导人员选拔工作在机构指导、服务部统筹与工会监督的基础上,由督导委员会组成督导人才选拔评审委员会,负责督导助理人才的选拔工作。具体选拔程序如下:

1、人才选荐

    机构公布内部督导助理选拔信息。符合以上条件的社工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自荐形式进行报名,并提交选拔所需相关资料。

2、资料审核

    机构服务部在收到报名资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对选拔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向通过资格审查的选拔对象发布笔试时间与安排。

3、笔试

笔试主要考察选拔对象对社会工作理论知识、社会政策、督导能力及社会工作实务技能。笔试采取闭卷笔答的形式进行,由工会在题库抽题,督导委员会评卷,成绩总分100 分。

4、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了解面试对象在社会服务、职业操守、工作成绩、工作规划等方面的情况。面试采取即场打分制,由督导委员会打分,工会监督统分,总成绩为100 分。

5、提交加分材料

笔试与面试后,机构服务部对选拔对象加分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加分分数。加分总分为90 分,加分内容详见《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助理选拔加分材料》(附件2)。

6、计算成绩

笔试、面试与加分项分别取用30%、30%与100%的计分权重,总分为150 分。选拔成绩计算方式为:

选拔成绩 = 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30%+加分(90 分)

以得分从高到低依序,根据公布信息中的推选人数拟定推荐督导人员名单。

7、结果公示

拟定推荐督导人员名单在机构邮件与机构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经机构同意后,确定推荐督导人员名单,上报社协或确定内部督导助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工会跟进。

六、内部督导人员任免

(一)内部督导人员工作委任

    经机构选拔,以得分从高到低依序拟定录用督导助理名单。拟定录用督导助理名单通过机构邮件与机构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无异议,被推选对象受机构任命为内部督导助理。

(二)内部督导人员工作考核

1、机构内部督导助理再选拔与公示通过后,须接受3个月的试用观察。试用期通过后正式成为机构内部督导助理。试用期不通过,由选拔成绩从高至低的下一名选拔对象补上。

2、内部督导人员每半年须接受机构的定期考核,考核达标可继续委任,考核不达标须重新接受持续考核期观察。

(三)内部督导人员职位免除

    1、内部督导人员离职,督导人员职位自动免除。

    2、内部督导人员在相关规定或特定情况下不再任督导人员相关职务时,督导人员职位自动免除。

    3、内部督导人员有违反专业规范、伦理操守,影响机构、督导委员会专业及声誉时须免除督导人员职位。

4、内部督导人员在试用期或考核期不达标,督导人员职位自动免除。

5、内部督导人员经市督导人才选拔成为市督导人才,原有督导人员职位自动免除,受市社协统一任免。

七、被督导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督导同工的权利

1、被督导同工有接受个人督导与集体督导的权利,一般规定:每月不少于一次集体督导,约2小时;每名同工根据其年资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个别督导,约1.5小时。

2、被督导同工有权监督督导人员的督导工作,可向工会反馈对督导人员的意见或投诉督导人员的违规行为。

3、被督导同工有权对督导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影响督导人员的绩效考核。

(二)被督导同工的义务

 1、被督导同工需要提前做好督导准备,提前与督导人员协商督导时间与地点,并于督导前2天准备好《社工督导内容建议表》及相关服务记录,一式两份发到所属督导人员邮箱及上传至服务管理系统。

2、被督导同工需要及时完成督导文书,于督导后1-3天内上交督导记录,上传至服务管理系统。

3、被督导同工需要接受督导人员的监督与指导,及时向督导人员汇报自己工作的最新进展与变化,并根据督导人员的指导开展工作,按时按量完成督导人员委派的其他工作。

4、被督导同工需要及时提交服务文书,服务计划需在开展前至少3天上传服务管理系统,经督导人员审核后才能开展,服务完成后及时上传服务报告等服务文书。

八、附则

(一)本制度自20211月1日起施行。

(二)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本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

(三)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东莞市绿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所有。